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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号。2016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街道龙腾大道118号“瀚海假日酒店”登记入住的423号房内先后容留刘某某、余建某某、郑某某( 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月1日6 时许,民警在该酒店房间挡获张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等4人, 查获吸毒工具壶壶一个、灼烧后锡箔纸一张。经鉴定,从吸毒工具和锡箔纸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验,被告人张某及三名吸毒人员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租的宾馆房间中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和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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