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901号
被告人张东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5********,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东宁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等地,冒用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某(男,29岁,北京市人)、王某甲(男,26岁,北京市人)、陈某某(男,28岁,北京市人)、金某某(男,29岁,北京市人)、罗某某(男,30岁,北京市人)及北京**有限公司订立婚宴服务协议等,骗取上述人员及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被告人张东宁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东宁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亚运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东宁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刻有“北京**有限公司”字样的章1枚,刻有“外国专家大厦”字样的章1枚,苹果牌手机1部,OPPO牌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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