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3********,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9月2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号,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该单元,通过踹门等方式进入该单元**室(无住户)、**室钟某某住处、**室龙某某住处等房间,经翻找未窃得财物;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爬窗方式进入**路**号**室吴某某住处,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的7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爬窗方式进入**路**号**室郑某某住处,窃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一条赛菲尔牌女式黄金手链(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116元)、一条黄金挂坠、一条红绳黄金手链、现金450余元等物品。
2.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幢**号杨某某住处,通过爬窗方式进入二楼后间,经翻找未窃得财物。
3.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号,通过踹门方式进入该单元**室陈某某住处,窃取放在行李箱中的2500元现金和桌上的一包牡丹香烟;后又以踹门方式进入**室,未窃得财物。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金手链标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钟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梦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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