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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世雄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张世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湖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世雄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世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世雄在陈某甲(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棍和长刀至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麻将馆内,以被害人李某某打牌时不该揭露麻将有记号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拖至路边,后强行将李某某、杨某某分别带上两辆小车,由被告张世雄及另外一人驾驶车辆行至某河堤边(具体地点不明)。在该处,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令李某某、杨某某跪下,并持铁棍及刀背对两人进行殴打,逼迫两人筹款,被告人张世雄则与另一开车男子在车上“望风”。李某某、杨某某被打后,通过朋友向对方指定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共计35300元。得手后,被告人张世雄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带至雨花区**附近放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世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世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世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世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世雄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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