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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街道**社区**组**号。2008年因吸食毒品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0日。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崇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前,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孙某某(另案起诉)贩卖冰毒,并收取毒资800元钱。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约定以600元钱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1克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600元钱。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崇州市大划街道划江大道一段977号5楼孙某某家准备向孙某某贩卖冰毒时被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张某某持枪反抗并开枪射击(未击中人)。反抗过程中,造成民警受伤。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所携带的挎包中查获疑似冰毒晶体8袋、仿制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净重60.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核实,现场查获的仿制式手枪系被告人张某某在多年前获得并一直非法持有。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送检子弹中2枚为64式7.62mm手枪弹(军用制式子弹),1枚为自制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采用持枪武装掩护的方式向他人贩卖,且数量超过50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量刑建议书12份。

6.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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