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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世友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张世友,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世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世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世友伙同张某某(已判决)、蔡某某、魏某某、付某某、尹某某(四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用铁棍撬开镇雄县尖山乡尖山街上刘某某家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老百姓”超市的卷帘门,入户盗得人民币600余元及香烟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张世友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世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友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累犯,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世友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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