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住重庆市武某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24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12月10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白某某位于重庆市武某区芙蓉街道**号的“***”包子铺仓库,将仓库内“巷子深牌”大米、“五常牌”糯米、银耳、黄豆、白砂糖、绿豆、花生米、黑米、包谷米、红豆、手工饺子、“好巴食牌”豆瓣酱、猪油、“金羽牌”鸡蛋、科跃牌电钻、“莎麦牌”鸡精、洗碗帕、“太太乐牌”鸡精、竹背篼、废旧电线等物品盗走。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白某某。
2020年9月28日,经重庆市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9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 徐飞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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