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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镇**村**号,现住址为中山市**镇**路**号**。2010年12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孝感市考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 4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寺右南二街广兴华花园后门车场保安岗亭对出路面,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盗得挂在右肩上的单肩包1个,包内有苹果牌MacBook pro13寸手提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0元)、苹果牌无线耳机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6元)、LaCie牌2T移动硬盘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2元)、现金人民币1OOO元以及银行卡、个人证件等物品。经鉴定,本案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178元。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2020年5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神湾镇**路**制品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缴回苹果牌手提电脑,且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报告,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缴获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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