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2015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0 日15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村**组** 号余某某家,在门外使用一根铁棍试图撬开门锁未果,后用蛮力撞开木门挂锁,入室实施盗窃。正在盗窃时发现房主归来,立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抓获经过、DNA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及照片;3、指认现场现场笔录;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763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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