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至当晚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三人已判刑)、鲍某某(不起诉)、辛某某(不起诉),为索取冬某某欠鲍某某的债务,在南二环奔驰车4S店和冬某某所在的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等处,非法限制冬某某人身自由11个小时,期间李某某对冬某某拳打脚踢,并让王某某假冒艾滋病患者,威胁冬某某若不还钱就向其传染艾滋病病毒,逼迫冬某某偿还欠鲍某某的债务。在冬某某手机转账偿还11.1万元并将奔驰汽车抵押给鲍某某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对张某某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高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冬某某陈述;
4同案犯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鲍某某、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公安机关追逃期间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自愿人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符合人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文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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