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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工作,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5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手机微信群里复制一条出售熔喷布资源的信息,将该信息转发至一名为“货源”的微信群内。因丁某某受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某委托购买熔喷布,当丁某某看到“货源”群内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熔喷布信息后,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谈购买熔喷布的型号、价格和数量等相关事宜,双方拟定了《销售合同》,并经邵某某修改,于2020年4月19日,河南**公司通过丁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网签了《销售合同》。2020年4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河南**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张某某个人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号62178570000********)支付定金4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履行合同。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广东省韶关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报案材料、委托书、扣押清单、银行明细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被害单位委托人邵某某的陈述;4、证人丁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文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6张;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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