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庄。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苑**幢**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取苹果手机两部、西铁城手表一块,合计价值3460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超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联系方式:1980182****)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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