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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弘志豪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弘志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8********,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住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弘志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弘志豪为谋取金钱利益,将毒品可疑物捆绑在腿上、藏匿于鞋垫内进行运输。2018年12月6日14时许,在云南普洱市宁洱县**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833.2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弘志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弘志豪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弘志豪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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