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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某滥伐林木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3日邢台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弓某某多次购买邢台县**镇**村**处毕某某等10余户村民个人所有的林木。购买后,被告人弓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杨树987株,卖于他人,得款3万余元。经鉴定,所采伐杨树合立木材积89.588立方米。

被告人弓保芳于2020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郝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弓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348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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