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某某镇,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时,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晋****05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省道某某线(某某线)118KM+100M路段,因操作不当驶入路边排水沟,致车辆损坏。事故中被告人弓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劣迹表、人体尿样、唾液检测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弓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弓某某血液进行检验,乙醇含量达200.1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兰芳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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