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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开平市某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开平市某乙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梁某甲、梁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Z155号

被告单位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08********,住所地在开平市**镇**圩**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系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装配部经理。

被告单位开平市*乙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住所地在开平市**镇**圩**区**路**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梁某甲。

诉讼代表人许建文,男,1973年**月**日出生,系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4********241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4********242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梁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在辩护律师钟晨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梁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2月21日,开平市*乙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成立。2013年11月27日,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成立。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梁某甲,通过联系梁某丙(另案处理)以及开平市*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开票费用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梁某甲安排*乙公司的财务人员被告人梁某乙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和送货单的方式,先后接受北流市*甲橡胶购销部(下称*甲购销部)、北流市*乙橡胶购销部(下称*乙购销部)、北流市*丙橡胶购销部(下称*丙购销部)、北流市*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昆明*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戊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分别为*乙公司、*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30份。被告人梁某甲安排通过其本人、梁某乙、梁某丁、谭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梁某戊、韦某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接收*乙公司和*甲公司支付的没有实际交易虚假货款的回流款,再由梁某乙将回流款提现交回梁某甲用于公司经营或个人使用,从而完成资金的回流。共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6276946.65元,税额5878414.65元,价税合计5215536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2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甲购销部、*乙购销部、*丙购销部、*丁公司、*戊公司、*丙公司等六家公司共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8份,发票金额共计28114122.78元,税额共计3659259.82元,价税合计31773382.6元。*乙公司接受虚开的7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案发后,*乙公司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4639279.29元。

2015年10月20日至2019年2月2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甲购销部、*乙购销部、*丙购销部、*丁公司、*戊公司等五家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2份,发票金额共计18162823.87元,税额共计2219154.83元,价税合计20381978.7元。*甲公司接受虚开的4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案发后,*甲公司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221915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杨某某、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梁某戊、梁某甲、梁某丁、谭某甲、李某某、梁某己、兰某某、谢某某、戚某某、司某某、梁某庚、梁某申、韦某某的证言;

3.物证(照片);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开平市*乙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受被告人梁某甲安排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开平市*甲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开平市*乙五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谭晓雯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23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2份,电脑、账簿、发票等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清单,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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