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建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建某某酒后驾驶云******“长安”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经开区碧潭街与梁王路交叉口以西80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红旗”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建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建某某现住昆明市呈贡区******。联系电话:1361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