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货车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假称有以货抵货的瓷砖出售,谎称自己的妻子在盛世华沣有户头,骗取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之妻罗某某分两次向廖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4807786********)转账共计58000元,后3月9日廖某某谎称自己父亲生病住院骗取杨某某微信转款5500元,廖某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其在KTV等高档场所的消费,转而继续对杨某某谎称瓷砖已经发货或者装车,杨某某多方寻找联系廖某某未果。
2019年3月12日,任某某找廖某某订购瓷砖。3月13日廖某某电话联系任某某谎称其订购的瓷砖开始装货,但是按照行规,要求马上打款,任某某按照要求向廖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0700元,收到钱后,廖某某将钱用于高档场所吃饭、买烟酒送礼等花销,转而继续对任某某谎称其货已经到安陆市,后任某某无法联系到廖某某。
2019年3月12日,廖某某冒充新中原瓷砖销售员向赵某某推销瓷砖。 2019年3月18日赵某某与廖某某谈好订购要求后,3月19日上午,廖某某谎称货已经备好装车,多次要求赵某某转货款,遂赵某某通过其会计李某甲银行卡转款47190元到廖某某的银行卡。2019年3月20日上午,赵某某因追加购买瓷砖,又通过李某甲银行卡转账53955元到廖某某的银行卡,廖某某收到上述两笔货款共计101145元后,随即转款偿还了其对杨某某和任某某的个人债务和自己的日常的消费。赵某某打电话询问廖某某发货的情况,廖某某继续以各种理由骗赵某某,后关机无法联系。赵某某遂报案。
到案后,廖某某退还赵某某101145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1张,手链1条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甲、罗某某、任某某、廖某某、廖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电子转账记录截图、KTV消费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营业执照、湖北盛世华沣陶瓷有限公司说明、叶虎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罗某某、任某某、廖某某、冯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黎某某、郭某某;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取证光盘1张;同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011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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