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号,现住惠东县平山蕉田展泰路南园三巷一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廖某谎称有口罩出售,通过陌陌软件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微信好友,其使用微信号shy501241与被害人郑某某商量好口罩、酒精价钱和数量后,郑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方式分别转账200元、30元、525元、385元和26元,共计1166元,被告人廖某随即将被害人郑某某微信删除。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廖某使用同样方法使用微信号shy501241添加被害人文某某为微信好友,文某某三次微信转账103元、230元和110元共443元给被告人廖某,廖某在收款后随即把文某某微信拉黑。被告人廖某通过被害人文某某提供收件人手机号码添加其2个朋友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廖某以出售口罩名义分别诈骗230元和34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廖某在陌陌看见被害人黎某某发的拼车去广州动态,其关注被害人黎某某并询问是否需要购买口罩,后使用微信号wxid-no6q9ummd1yu22添加黎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谈好口罩价钱和数量后,黎某某分别发出15次微信红包,每次200元共3000元给廖某,被告人廖某收款后随即将黎某某微信删除。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展泰路南园三区2号抓获被告人廖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松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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