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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七区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航天七区门口被害人王某某的板房小卖部后面割裂,挖空板子中的泡沫后钻进该店铺盗窃现金1000余元;硬中华烟15条,软中华烟16条,中华金中支烟4条,中华金短支烟4条,全开式中华烟1条,福贵烟15条,和天下烟7条,黄河口1916烟1条,黄鹤楼侠骨柔情烟2条,黄鹤楼侠骨柔情细支烟1条,盛世贵烟1条,玉溪华叶烟3条,玉溪中支华叶烟2条,大国酒香烟6条,软壳小国香烟4条,硬壳小国酒香烟7条,天子烟2条,4币南京牌九五之尊烟1条南京红楼卷烟1条,芙蓉王烟1条,黄金叶烟2条(共计价值37177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4、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  琦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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