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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银坤销售伪劣产品)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廖银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看守所,于2019年3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银坤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份以来,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的被告人廖银坤帮助上线(未查实)将当地假冒伪劣卷烟卖给同案人付某甲、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另案处理)。付某甲负责联系被告人廖银坤进购假烟,廖银坤先后九次从福建省发货将假烟卖给付某甲、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人,廖银坤用物流快递或安排专人用商务车、小车运送的方式将伪劣卷烟运送至洞口县境内与付某乙等人进行交易,后付某乙等人将伪劣卷烟销往洞口、武冈等地的商店或农村办红白喜事的客户,主要销售给朱某某、李某某等客户。被告人廖银坤共向付某甲四人销售伪劣卷烟128件,收到涉案烟款共计人民币337250元,廖银坤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8年7月19日13时许,洞口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洞口县公安民警,在洞口县**镇**村**组朱某某家,将正在从湘******本田商务车上搬卸卷烟的朱某某、付某甲、付某乙三人现场抓获,现场查获伪劣卷烟32件,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42330元,查获赃款人民币79000元。该次查获的假烟及车辆均由被告人廖银坤组织从福建运送假烟和车辆。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认定,该批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银坤的供述;

2.同案人付某甲、刘某丙、付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3.证人邓某甲、付某某、谢某某、邓某乙、曾某某、周某某、欧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邓某丙、肖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微信交易截图材料;

7.抓获经过、临时寄押审批表、在逃人员登记表;

8.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银坤伙同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廖银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银坤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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