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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巷**-**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室(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徐州市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张某某应熊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明知进入二人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熊某某提供银行卡,待资金进账后取现并交给熊某某,廖某某、张某某从中牟利。经查,2020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张某某共为熊某某取现15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明知进入其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莲坂支行取出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交给熊某某。

2.2020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进入其银行卡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莲坂支行取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交给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取款凭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所附手机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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