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廖远泊,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2********,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向梁某某租用**镇老停车场**地下车库并改造成按摩店,该店由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共同经营。2020年4月,廖某某、张某某组织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多名女子在按摩店进行卖淫并免费提供食宿,廖某某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接待招嫖人员、收取嫖资以及对当日获利资金进行结算,张某某负责卖淫人员的食宿、打扫卫生以及获利资金的管理。每提供一次性交易由廖某某先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将其中的100元分发给卖淫人员,剩余50元由廖某某交给张某某管理。2020年5月27日晚,蔡某某、杨某乙等4人进行嫖娼时通过微信向廖某某支付600元嫖资,而后蔡某某、杨某乙等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廖某某、张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5月28日,东方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张某某持有的蓝色OPPOA5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杨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9 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廖远
凯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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