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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声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廖某声(绰号:二十三),男,1978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廖某声和廖有声、廖发声(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等凶具到博白县凤山镇鸡塘村里鱼塘队找张某甲追还欠款遭到里鱼塘队村民围攻殴打,廖某声和廖有声、廖明祥等人对此怀恨在心,商量要报复里鱼塘队人。同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廖某声和廖明祥、廖有声等人在凤山镇凤山街发现里鱼塘队的张某乙,并商量由廖明祥和廖有声跟踪,廖某声等人在博白县水英二级公路凤山镇庞丁村路口守候,伺机殴打张某乙。当日11时许,张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彭某某途经凤山镇庞丁村路口时,廖某声和廖明祥、廖有声等人对张某乙进行拦截和持铁棍、木棍等凶具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被打伤送博白县凤山中心卫生院和博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同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是被人用钝器打伤头部,导致头部颅骨骨折,脑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声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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