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4日以被告人廖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廖某以将毒品藏匿于玻璃胶瓶内的方式予以携带,乘坐车牌号云F****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从玉溪市新平县经峨山县欲将毒品运输至昆明,在昆明市呈贡区昆玉高速昆明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廖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77.07克,经鉴定,查获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64.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77.07克;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
3.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情况说明、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现场抓获盘问视频光盘2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提取手机数据刻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国梁
杨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及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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