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803-3号2幢101室。200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BJ9L15五菱厢式小货车到古田县城关欲实施盗窃。同年5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经踩点,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城西街道罗华下街**室防盗门后进入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及一个保险柜。之后廖某某在野外砸开该保险柜取得金戒指3枚。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戒指价值6208元。

同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东河安置房小区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赣BJ9L15五菱厢式小货车、二轮摩托车、手机及开锁工具等;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案发过程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聘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