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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因无法偿还个人债务,便经常以经营废铁收购生意为名向谢某某借钱,2018年12月26日到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伪造“南昌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虚构“公司入股投资协议”,以收购废铁为名骗取被害人谢某某59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家住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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