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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社区**组,家住金某某****小区****单元**2016年9月1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5日因吸毒被金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5时许,金某某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金某某**镇**社区**组**号住房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廖某某发现民警后遂将房间窗户玻璃砸烂,将一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可疑晶体和一个打火机扔出窗外,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房间内还查获被告人廖某某自制的吸食毒品工具。在房间窗户外查获的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可疑晶体系廖某某持非法有物品,经称量净重为33.40克。2018年7月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白色可疑晶体及吸食毒品工具内的液体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还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33.4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线索并协助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4. 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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