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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丁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廖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308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街道案发前租住安庆市大观区******室。因盗窃于2014年1月24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101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现住安庆市迎江区**楼**单元**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8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花亭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9100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城**幢**室, 案发前租住安庆市宜秀区**小区一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05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 案发前暂住安庆市大观区**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206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西县**镇**路**号, 案发前暂住安庆市大观区**区**栋**室。因盗窃于2014年1月24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7602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芜湖市鸠江区**城**幢**室。无前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丁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和被告人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5日、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廖某、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9日凌晨,通过网络“代聊”等方式获取嫖客的招嫖信息,嫖客信息包括嫖客的位置、联系方式、约定好的嫖资。再将嫖客信息转发给其组织的卖淫女在安庆市城区卖淫。被告人廖某先后组织罗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凌某某、柏某某等七名卖淫女在安庆市城区多次卖淫,卖淫女每次成功卖淫收取嫖资后将嫖资的一半支付给被告人廖某,廖某非法获取该一半嫖资中的50元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网络“代聊”。 被告人廖某为提高其“放单”、卖淫女“接单”的频率,减少 “压单”,先后组织王某某、刘某某专门开车接送卖淫女进行卖淫,被告人廖某另还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皖A****K的黑色“长城”牌SUV汽车接送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接送卖淫女成功卖淫一次,接送人员从卖淫女处非法获利50元(此款大部分是卖淫女向嫖客另外索取的车费,部分由卖淫女支付)。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初,被告人丁某用上述相同方式先后组织向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在安庆市城区多次卖淫。卖淫女每次成功卖淫收取嫖资后将嫖资的一半支付给被告人丁某,丁某将该部分嫖资支付给网络“代聊”。 被告人丁某驾驶车牌号为皖H****H的白色“北汽坤宝”牌SUV汽车接送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接送卖淫女成功卖淫一次,被告人丁某从卖淫女处非法获利50元。4月中旬至5月初丁某为向“代聊”证明其“放单”实力,同时向卖淫女张某某、柏某某“放单”。被告人丁某还召集杨某某专门接送张某某进行卖淫。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廖某组织卖淫女卖淫,还邀集张某某到丁某处“接单”卖淫,邀集卖淫女凌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到廖某处“接单”卖淫,介绍杨某某到丁某处专门开车接送卖淫女进行卖淫。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受廖某邀集为“接单”卖淫的卖淫女提供接送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经廖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车牌号为皖A****S金色“雪弗兰”牌轿车先后接送卖淫女罗某某、向某某等人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接送卖淫女成功卖淫一次,被告人王某某从卖淫女处非法获利50元。

2019年4月底至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受廖某邀集为“接单”卖淫的卖淫女提供接送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经廖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用自己车牌号为皖A****3的银灰色“本田”牌轿车先后接送卖淫女向某某、凌某某等人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接送卖淫女成功卖淫一次,被告人刘某某从卖淫女处非法获利50元。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到丁某处为“接单”卖淫的卖淫女提供接送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4月10日左右至5月7日,经丁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B****8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接送卖淫女张某某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每接送张某某成功卖淫一次,被告人杨某某从张某某处非法获利50元。

被告人廖某、王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某某、丁某、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0月,被告人廖某、丁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亲属分别退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30301元、10000元、4600元、23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丁某、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丁某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为廖某、丁某介绍、招募多名卖淫女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多人次接送卖淫女卖淫,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太琴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丁某、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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