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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杀人案)_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12月18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3月3日下午,廖某某到恩施红庙开发区“二汽”服务站餐厅找肖某某,打算找肖某某索回4000元借款。当日21时许,肖某某邀约廖某某到恩施市施州大道562号“兴隆住宿”开房住宿,廖某某因害怕肖某某的弟弟肖某殴打自己,在“兴隆住宿”门外拾捡一块砖头随身带至旅馆。次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在“兴隆住宿”305房间内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对肖某某提及4000元借款的事,肖某某声称“按嫖娼的价格50元一次,这个钱也没有了”。廖某某认为肖某某将两人关系比作嫖娼伤害了自己的感情,遂持砖头砸伤肖某某头部,然后用被子捂住肖某某的面部致其不能动弹,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广场公厕旁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除草剂瓶、避孕套等物证;2.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恩)鉴(法)字[2009]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09]016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钘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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