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廖清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国营**农场**区**厂**号,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5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清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清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多次帮助诈骗人员收取诈骗款。经查,廖清华帮助诈骗人员收取诈骗款共计人民币43272元(以下币种同)。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诈骗人员以调整贷款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以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发出共计11337元,被告人廖清华通过支付宝领取上述诈骗款,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诈骗款交给诈骗人员。
2.2020年1月6日14时许,诈骗人员冒充QQ客服人员,以退还Q币充值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14305元。其中,陈某某被骗的2305元转至被告人廖清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64000********。之后,廖清华将2305元诈骗款取现,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诈骗款交给诈骗人员。
3.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清华帮助同案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林某某、朱某丁(五人另案处理)收取诈骗款。之后,廖清华找到同案人庞某某、符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让庞某某、符某某将名下银行账号提供给朱某甲等人,用于接收诈骗款。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唐某某(2004年12月23日出生)在“闲鱼”上购买手机被骗800元,之后唐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添加朱某甲等人的QQ报警。2020年3月3日中午12时许,朱某甲等人冒充网警,以追回被骗钱款为由,诈骗唐某某共计29942元,其中,唐某某被骗的9980元转至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488********,被骗的19650元转至庞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1********。之后,庞某某、符某某将29630元诈骗款取现,扣除好处费,由廖清华将剩余诈骗款交给朱某甲、朱某乙等人。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廖清华的家属向被害人唐某某退还20000元,同案人庞某某、符某某向唐某某退还4500元。同年6月2日,同案人朱某丁向唐某某退还5472元。唐某某对廖清华、庞某某、符某某、朱某丁表示谅解。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廖清华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手机号码信息、全支付账号信息、微信账单、银行卡明细、取款视频截图、到案经过、交款条、领条、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庞某某、符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林某某、朱某丁的供述;
6.被告人廖清华的供述;
7.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清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清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单独或结伙帮助他人收取诈骗款共计432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清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他人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部分诈骗系冒充网警实施,部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与具体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相比作用相对较小,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清华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清华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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