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退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已判决)购买甲基苯丙胺欲出售给天津的买家杜某某。2018年4月17日,杨某某、黄某某驾驶大众牌凌度轿车(车牌号为赣******)将甲基苯丙胺运往天津,在途经德州市公安局鲁冀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7%-76.0%不等,净重量为936.25克。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廖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金禾宾馆内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六水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驾驶的大众牌凌度轿车、白色透明晶体等的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934.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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