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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豪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梓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住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凌晨2时10分许,叶某甲酒后驾驶粤H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叶某乙由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马安开发区往高要城区方向行驶至高要区G324线1135KM+520M路段时,与路中间分隔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叶某乙分别跌倒在马某某往高要城区方向左侧道路机动车道以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凌晨2时18分许,被告人廖某豪无驾驶资格驾驶粤H0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事故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碾压当时倒地的被害人叶某乙,造成被害人叶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廖某豪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经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叶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情况下(乙醇含量为274.95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驾、乘人员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导致粤H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道路中心护栏分隔带,事故造成叶某甲、叶某乙受伤、粤H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道路中心护栏分隔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导致失控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原因;无证据证明叶某乙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叶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廖某豪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事发时车速约为69-75Km/h),以及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途经事故路段时碰撞受伤倒在公路机动车道的叶某乙,造成叶某乙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其驾驶的粤H00****号小型轿车与叶某乙发生碰撞事故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廖某豪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迅速报警,而是驾驶车辆逃逸并实施将肇事车辆清洗,用布拭擦痕迹,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扔掉等毁灭证据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交通肇事逃逸”所定义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被告人廖某豪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乙无责任。

经被告人廖某豪申请,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并维持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甲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74.95mg/100mL;被告人廖某豪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0mg/100mL。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粤H00****号小型轿车车底疑似人体组织检材的STR分型与被害人叶某乙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许某宁、叶某星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廖某豪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豪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豪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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