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1********,壮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队**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2********,壮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0********,壮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惠东县稔山镇碧桂园十里银滩(以下简称十里银滩)趁被害人刘某某在海里游玩时抢走其金项链一条,后潜入海水里逃走;于2018年7月22日,廖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十里银滩海抢夺被害人游某某金项链一条,两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69763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1日18时许,廖某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在惠州霞涌华润小径湾(以下简称小径湾)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部华为P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320元人民币),其中廖某某负责望风,韦某某实施盗窃;2019年9月21日19时许,廖某某在小径湾沙滩上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5434元人民币);2019年9月21日20时许,伙同被告人韦某某在小径湾沙滩上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一部化为荣耀9X手机(经鉴定价值1615元人民币),廖某某负责望风,韦某某实施盗窃。
2019年9月21 日19时许,韦某某在十里银滩沙滩上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一个包,包内有一部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3902元人民币)和一部相机及配件(经鉴定价值4456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1日18时30分许,韦某某在小径湾沙滩上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部华为P20手机(经鉴定价值1419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镇霞光西路**菜馆门口将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廖某某,并缴获上述被盗手机及相机,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且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行犯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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