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891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李某某(已起诉)去到本区大石街建华路五巷一号门口附近,由李某某负责把风,被告人廖某某撬锁盗去被害人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迅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80元)。
2018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李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潮联创业中心附近,由李某某负责把风,被告人廖某某撬锁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可可星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83元)。
2018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小光”(另处理)去到本区大石街大维村二横路8号附近,盗去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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