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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唐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宾馆,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英坤,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宾馆,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唐嘉泓,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通过电话、QQ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绍兴**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该公司出纳钱某某,以虚构有货款要转给绍兴**贸易有限公司为由添加钱某某为QQ好友,并伪造转账记录截图骗取钱某某信任,组建QQ聊天群。后被告人廖某某冒充绍兴**贸易有限公司财物负责人,通过QQ骗得钱某某从绍兴**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489000元和380000元至被告人廖某某指定账户。其中,380000元在到达被告人指定账户前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绍兴**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银行回单、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银行卡详情、谅解书、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平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洪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廖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哲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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