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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树彬等2人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廖树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国云,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段**路**段**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树彬、李国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8日10时许廖树彬、李国云伙同资某某、林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后四人已判决)以被害人陆某某的老公将面临不测为由,让陆某某将家中所有的钱拿给他们几人“改”运免灾,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元现金,廖树彬、李国云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树彬、李国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树彬、李国云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28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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