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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 2019年12月3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通过网络下载“大灰狼管理软件”(简称大灰狼)、“红蓝安全网2018年3306庆贺版软件”(简称抓鸡)、“Http File Server”(简称hfs)三种软件,2018年2月开始,廖某利用上述软件在网上非法侵入并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廖某先在网上购买了一条“肉鸡”(即已被木马程序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通过该“肉鸡”作为跳板将木马程序植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木马程序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至2019年9月27日,廖某一共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557台。廖某将其控制的“肉鸡”以每条1元至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共获利1000多元。

2019年9月27日,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戴尔手提电脑一台。经鉴定,廖某的手提电脑内所使用的“大灰狼远程管理软件”具有封装木马、远程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在主控机封装远控木马、从而控制靶机;“hfs”(全称Http File Server)能将文件上传和下载到其建议的Http文件服务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电脑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廖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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