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廖某,曾用名廖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捕前住**道**号**栋**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于2020年1月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金弹子(植物名称)的消息,3月中旬,龙某某看见该消息后便联系被告人廖某准备购买,被告人廖某谎称万山区检察院对面土地中的金弹子为自己所有,愿意将这些金弹子售卖给龙某某,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廖某在金弹子树所有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龙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在万山区检察院对面土地中种植的金弹子共计53棵挖出,并以6000元的总价值卖给龙某某。经鉴定廖某所盗窃的53棵金弹子价值36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情况、盆景协议合同、微信朋友圈截图、谅解书、收条;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龙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5.铜仁**有限公司财务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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