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镇**小学旁一门面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忠县**街道**村**树林,使用火药枪打野鸡,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廖某甲在慌忙逃跑的过程中跌下高坎摔伤,公安民警将其抓获,随后在现场查获改装的火药枪一把、钢珠十九颗、火药钉十八颗等物品,廖某甲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廖某乙、邓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 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 张大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忠县**镇**小学旁一门面房(联系电话:1365829**);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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