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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乡**村**组,现住恩施市红旗**号**单元**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乙与向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吉鼎寄卖行”,因曾给被害人黄某某介绍的借款人办理过贷款,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廖某乙与向某某多次查找借款人未果。2017年7月19日黄某某电话联系廖某乙,称要介绍他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廖某乙将此事告知向某某,并电话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至“吉鼎寄卖行”,欲等黄某某来后追问前述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情况。当日晚2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先后来到“吉鼎寄卖行”,准备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廖某乙、向某某、徐某某商量后,要求黄某某等人还清以前介绍的借款后才能离开。期间,向某某在“吉鼎寄卖行”中被殴打。廖某乙、徐某某、廖某丙和被告人廖某甲先后二次分别将杨某某、向某某、黄某某带至恩施市金龙大道尚在修建中的州政府大楼路段和龙洞变电站路段,期间,黄某某、杨某某被殴打。直至次日凌晨6时许,四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接警到达“吉鼎寄卖行”后方才离开。至此,四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近10小时。

2017年10月19日,廖某乙、廖某丙向四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四被害人书面谅解了廖某乙、廖某丙的行为。2018年10月27日,向某某、徐某某向四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四被害人书面谅解了向某某、徐某某的行为。

2018年10月18日,廖某甲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土桥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8)鄂280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廖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联系电话186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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