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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和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9年8月2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至其前妻周某某位于云和县**街道**村**号**楼租住处时,在楼下发现停着一辆陌生的电动自行车,遂怀疑周某某留宿其他男子。廖某甲上楼后强行推开已上锁的房门,进入房间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和其男友余某某睡在床上,便上前用手掐余某某的脖子,将余某某按倒在地,并顺手捡起房间内的空玻璃啤酒瓶敲打余某某小腿。后廖某甲被周某某抱住,余某某趁机跑出房间。廖某甲继而殴打周某某,拿起房间内一个金属材质的盆子敲打周某某头部,用巴掌打周某某脸颊。廖某甲的殴打行为致周某某两侧脸颊红肿、左侧额头红肿,致余某某颈部挫伤、右侧小腿红肿。

2020年7月24日,廖某甲在云和县青阳花苑对面路边被城南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出警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洁

                                              2020831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75425****; 

2.随案移送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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