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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00102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楼**号,群众,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0年7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廖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银犁冷链”市场内租用商铺和冻库经营冻品生意,为牟取非法利益,廖某甲从武汉、郑州、昆明等地商家大量进购印度132厂、119厂、66厂、42厂等印度牛肉、牛副或翻包成“傣犇肉业”包装的印度牛肉、牛副等货物,销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等四川经销商。在此期间,为躲避相关部门检查,长期使用胡某某、廖某乙等人银行帐号从事经营转帐,且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和注册的微信进行印度冻牛肉、牛副等货物的推销。2020年1月,廖某甲得知曹某某被抓后,就将自己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手机、手机号码和微信号都全部停用,也将此期间货物的手续和帐单全部销毁,并告知被雇佣人员也要将此期间工作手机、电话号码和微信号都全部销毁。

经查,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廖某甲先后多次向成都商家曹某某(另案处理、系廖某甲表弟)、戴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印度牛肉、牛副等,销售金额共计:3181410元,向曹某某支付购买印度牛肉的金额为29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曹某某帐本记录、会计鉴定、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的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印度牛肉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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