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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赌博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51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美容美发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廖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l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廖某甲主要通过手机的微信联系,收受彭某某(微信昵称“**”)、覃某某(微信昵称“**”)、陈某某(微信昵称“**”)、黄某某(微信昵称“**”)、曹某某(微信昵称“**”)、林某某(微信昵称“**”)、张某某(微信昵称“**”)等21人非法六合彩投注。收受六合彩投注后,被告人廖某甲将收受投注金额转账给上家廖某乙(微信昵称“**”,另案处理)进行赌博投注。经统计,被告人廖某甲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30171.97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50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杰

2020年2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3.HUAWEI JKL-AL00b手机一台、光盘一张,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4.物证书籍两本、手册一本、纸一张、卡片一张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物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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