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81********,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云安区**镇**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电话、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的家中长期收受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黎某某、练某某、李某某、廖某戊、梁某某、杨某某等参赌人员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并记录有投注情况,后将投注款项转投给其上线刘某某(在逃),并从中收取投注总金额的2%-3% 作为佣金。收投注后廖某甲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计算输赢数额,并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红包和现金方式结算赌资。截至查获时,经核实确认,被告人廖某甲共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30多期,收受投注金额为58345元,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便条纸1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黎某某、练某某、李某某、廖某戊、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锦婵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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