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合浦县**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在抖音发布出售海鲜的广告,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抖音上的留下的微信号联系被告人廖某甲购买花虾、花蟹等海鲜货物,并约定海鲜发货后被害人林某某才付款。后被告人廖某甲以虚构货物已装车发货的事实,先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元,又以钱少为由再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500元。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因没有收到货物一直联系被告人廖某甲货物到货时间,被告人廖某甲则一直隐瞒无发货的事实,并谎称货物已发货,并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害人林某某微信拉黑。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廖某甲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向被害人退回全部赃款。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廖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