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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廖某甲化名为廖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的“摇一摇”认识。2018年5月20日凌晨,廖某甲与李某某入住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同日上午,廖某甲以“集积分换手机”欺骗李某某微信的“微粒贷”平台借款了人民币39000元,再把其中10000元转入廖某甲的微信上,其中29000元通过李某某的家人转到廖某甲弟弟廖某丙的银行账号上。2018年5月21日,李某某欲要回39000元,廖某甲又欺骗李某某在“支付宝招联金融”上贷款4500元,就可以看到39000元的去向,李某某借到4500元后,又通过廖某甲提供的二维码转出了4500元;2018年5月23日,李某某又扫描了廖某甲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被转走了500元。之后廖某甲又让其继续借钱,李某某发现不对劲,就没继续转钱给廖某甲,之后被廖某甲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丁、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1月25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及《量刑建议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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