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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廖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已判决)通过QQ搜索高中家长班级群,被告人廖某甲冒充被害人邵某某的儿子,用新的QQ添加群内被害人邵某某(位于本市崇川区)为好友,谎称要参加培训班,需交纳培训费为由,让邵某某和廖某乙冒充的大学教授联系并加微信,廖某乙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微信转账17600元培训费,被害人邵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600元后,联系其儿子的班主任,得知被骗未再转账。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廖某甲和廖某乙均分,廖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廖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向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甲退赃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甲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廖某乙、廖某丙、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莲凤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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