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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诈骗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农场十六队。因盗窃,于200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获归案,于同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隐瞒其不具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虚构可以大量批发口罩,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向其转款10000元。廖某甲收到该款后将张某电话号码和微信拉入黑名单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张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4.书证: 被告人廖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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