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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虐待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虐待罪,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多次酒后打骂其父亲即被害人廖某乙,其中:

2020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甲酒后骑着摩托车强行撞开其哥哥廖某丙家的大门,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害人廖某乙的房间门口以阻碍廖某乙出房间。后廖某甲见廖某乙梯从房间走到大厅时,便用双手将廖某乙梯推倒在地。

2020年3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某甲酒后用脚踢开其哥哥廖某丙家的大门,强行将被害人廖某乙从房间的床上拉起,用双手拉着廖某乙的双腿将廖某乙从房间拖至大厅处,后用左脚往廖某乙胸口踢了一脚。

2020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酒后将被害人廖某乙叫至自家家中聊天,因不肯让廖某乙离开,便用麻绳、布绳捆绑住廖某乙的双脚后,从厨房里拿了一把杀猪刀用刀背来回割廖某乙的脖子,又将一杯白酒泼到廖某乙的眼睛上,后向父亲廖某乙身上撒尿。

2020年5月2日上午10时,经龙川县公安局车田派出所口头传唤,被告人廖某甲到车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布绳一条、麻绳一条、杀猪刀一把、斧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龙川县**院**;3.证人廖某丁、廖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张某某、李某某、廖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3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张;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4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多次虐待被害人廖某乙,对老年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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